国家药监局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推动行业创新发展。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在当前药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这些地区的药监部门正承担着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职责。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监管工作也面临更多挑战与机遇。各地区药监局在落实国家政策、加强日常监管、提升执法能力等方面持续发力,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区域间的协作与信息共享也在逐步加强,有助于形成更加高效、协同的监管网络。未来,如何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提升专业水平,仍是各地区药监部门需要重点关注的方向。
为进一步深化化妆品监管改革,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需求,探索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可行模式和有效监管措施,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药监局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在部分区域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第二阶段试点工作。通知中明确了相关工作安排和要求。 此次试点的推进,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市场变化的敏锐把握与积极应对。随着消费者对产品定制化、专属化的需求不断上升,传统的标准化生产模式已难以完全满足市场需求。化妆品个性化服务的探索,不仅有助于提升消费者体验,也为行业注入新的发展动能。然而,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如何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规范服务流程,仍是监管面临的重要课题。因此,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对于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在其开设的专卖店、直营店等经营场所,依据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现场为两种及以上已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进行小批量的简单调配和分装等服务。试点期限为两年。
二、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原则,符合《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试点实施方案,严格控制试点规模,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选取社会信用良好、质量管理体系完善、有一定工作基础和技术储备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参与试点工作。
三、参与试点的化妆品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应当将提供个性化服务的经营场所纳入化妆品备案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保障个性化服务产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鼓励采用智能化设备和技术等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
四、鼓励参与试点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创新个性化服务模式,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试点路径,构建覆盖全过程的监管体系,切实防范质量安全风险,及时研究并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国家药监局报告。 在当前药品监管体系不断优化的背景下,个性化服务试点不仅是对监管方式的创新尝试,更是提升药品安全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有助于实现精准监管与风险防控的有机结合。同时,各省级监管部门在试点过程中应注重经验总结与问题反馈,为全国推广积累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经验。
五、国家药监局将加大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与监管力度,建立试点工作的沟通与交流机制,根据实际推进情况适时对试点范围进行调整;若发现存在问题,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将暂停其试点工作。
附件: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工作要求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5年9月16日